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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創意專案人才最佳管道
黑秀網裡面有 20,000 位以上知名創意人及廣告公司展示作品,如遇公司徵才、專案外包或尋找合作夥伴等需求,均可利用本站之搜尋功能,定能在黑秀網找到理想的人選,討論區中還有求才特區,此區刊登完全免費,請多利用。

創意文化相關產業最佳宣傳媒體
黑秀網會員多為創意產業之公司組織或工作室,會員消費結構有別於一般以學生為主之討論性質網站,宣傳目標集中準確,最適合創意相關產業刊登廣告與合辦活動,選擇黑秀網的客戶有 Adobe、Microsoft、富豪汽車、裕隆汽車、行政院衛生署、HP、Epson、金車教育基金會 …等知名跨國企業及各式團體與組織,是創意文化相關產業最佳宣傳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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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工作者的交流園地
黑秀網是完全為服務「創意工作者」而設立的網站,於 2000 年 4 月 1 正式成立,只要你從事創意工作,不論是個人還是公司,一律都可以免費獲得專屬網頁,一起在數位電子舞台上向全世界展現創意。

黑秀網目前分為 38 區,分別是書籍/封面設計、包裝設計、視覺設計、廣告設計、型錄設計、標識設計、影像設計、排版完稿、攝影設計、印刷設計、字型設計、網頁設計、品牌及企業形象設計、設計師自創品牌、插畫設計、繪本/兒童插畫、卡通/漫畫、奇幻插畫、浪漫插畫、塗鴉/街頭藝術、APP設計、互動設計、工業設計、產品設計、傢具設計、玩具設計、3D 動畫&影片、數位藝術、遊戲設計、多媒體設計、Flash 動畫、純藝術/工藝設計、音樂創作、展示/道具設計、空間/建築設計、服裝/時尚設計、模特兒與其他類別,提供您更多元的交流機會。

與黑秀網一起追求自我的突破與進步
黑秀網從 2000 年創辦以來,集合國內外設計菁英的力量,目前已經是台灣最具規模的專業設計社群網站,但並沒有因此停止進步的腳步!黑秀網的架構與功能,從創設以來一直是同類型網站大量參考與模仿的對象,但是沒有靈魂的抄襲,是無法真正幫助自己,更無法幫助會員實現夢想。因此黑秀網相信,唯有堅持自己理想、對自己負責的黑秀網,才能滿足會員的需求,並對整個台灣的設計與創意界負責!

我們知道設計沒有界限,創意沒有終點,黑秀網的運作與經營亦如是!歡迎您加入不斷進步的黑秀網,與超過 96,000 位知名創意人及廣告公司一同追求自我的突破與進步,並完成人生夢想的實現!

黑秀網流量統計表

每月平均Page View 800萬 每月平均訪客數 38.4萬
最後更新 2016.01.06

黑秀網 畫廊登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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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秀網拒絕登錄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規定之網頁內容,在您登錄網頁前請您詳細閱讀並遵守下列之相關法律規定。

出版法
【第三十二條】 出版品不得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1. 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者。
  2. 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妨害公務罪、妨害投票罪或妨害秩序罪者。
  3. 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褻瀆祀典罪或妨害風化罪者。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一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商品廣告之禁止)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之一】 規定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品類及其製類(如安非他或迷幻藥等)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二十七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犯第二項至第四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十八條】 條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十九條】 條利用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引誘、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使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十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犯罪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新聞主管機關對其負責人及行為人,得各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項物品。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刑法妨害風化章 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
【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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