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鎖元宇宙超外掛!數位時代99%人都不知的著作常識:賴苡安律師專訪
數位生活豐富多彩,卻也帶來疑問,AI自動繪圖是原創?二創侵權嗎?挪用與抄襲的邊界在哪?當我們一腳跨入元宇宙時,隨身揹上一個由著作權打造的氧氣筒吧!它必將成為你悠遊星海的無敵外掛!
交易NFT,我買到了哪些法律保護?
AI自動繪圖作品能主張原創嗎?
挪用與抄襲的法律邊界在哪?
解答人:賴苡安律師
「著作權法保護創作的基礎是該創作需具備創作性、原始性(原創性),指得是創作是基於獨立、不抄襲、並且擁有最低程度的創意,但這樣的描述也展現了文字所帶來的極限。」
賴苡安,勤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合夥律師,熟悉商標、著作權、網域名稱、電子商務、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暨公平交易法等爭議,並對法律風險管理及中英文簽約審核深入研究。
Q1梗圖迷因侵權嗎?什麼是合理使用?
這篇文章的開頭使用了兩個梗圖迷因(meme)來談大眾對著作的疑慮,這是否侵權呢?回答這個問題,賴律師提到了「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的黑洞,判斷了方式很模糊,大部分如果是非商用或是基於教育性質的使用,會認為是合理使用。但有些情況就不太好判斷,比如說未經同意擅自將他人作品「改作」,是違法行為,但在某些情況下,將作品做大幅度的「轉化」卻有可能認定是合理使用違法 ,這兩者之間有時只是一線之隔。」
合理使用有四個判斷點:利用之目的性質、著作性質、利用質量與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依實際情況做綜合考量。以前兩年讓輿論沸騰的「谷阿莫解說影片是否因改作侵害片商」為例,從合理使用的「四條鞭法」看來確有侵權之嫌,原因是解說影片引用了電影最精華的部分(即使是短短幾秒)且大多數人看完他的解說後後確實不會有購票入場看電影的慾望,說明已達到娛樂效果,侵害潛在票房。
Q2法律人怎麼看NFT ? 交易NFT時,我買到了哪些法律保護?
提到這兩年的藝術爆款-NFT(非同值化代幣),賴律師分析了NFT的法律意義與社會價值。知識、文化、創意是一種無形的資產,當第三人利用以後,創作人本身並不會因此而減少。
「智慧財產權是種有趣的財產權,看不到、摸不著,我們很難用物理力去控制它,好像電、風、光、一樣,都是某種無形的財產,當別人『偷電、偷吹冷氣或是鑿壁偷光』時,很難發現或是排除。而目前網際網路的問題,所有的資訊都可以輕易被『偷』(複製)和存到自己家裡電腦並且貼在Word檔裡。」
這句話點出了Web2.0「可以傳遞訊息,但無法傳遞價值」的問題:能傳遞、存儲資訊,卻無法像交付/轉移實體物一樣,轉過去的同時,後手得到(物)後,前手就沒有(物)了,但前手可以獲得相對的利潤。加密技術和區塊鏈解決了這個問題,在可以傳遞、儲存資訊的同時,還能用類似處理財產的方式,處理訊息,讓「著作能複製,且權利可轉移」,這是藝術家對NFT樂見其成的原因,另一個原因是web3.0區塊鏈技術可以證明誰是所有權人,且可透過制定交易規則(智能合約),每次分給原創的人交易金額的10%利潤,這比過去發生侵權後再進行事後救濟更能維護創作者利益。
任何人都可以發布智能合約。讓藝術品在轉移(轉手)過程中分潤給創作者,這讓很多人願意「上鏈」或將作品變成NFT。」
NFT的功用是「確權「(確定所有權人是誰),購買NFT時,實際買到兩件事:第一是買到一份數位證書或者說是電磁子紀錄或是不可篡改一串亂碼都可以,作為確權技術的載體,類似房產證、門票、會員卡跟提貨券是一樣的;第二,NFT指涉的權利,例如參與線下某活動的權利或是可以兌換某實物的權利。
Q3 AI自動繪圖作品能主張原創嗎?作者如何保護自己?
「法律上,AI不是人,沒有原創性,不保護。」
這句話可能讓不少人鬆了口氣,接下來的問題是:創作中,我們該做些什麼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呢?賴律師給出一個原則:盡量保留創作歷程中的資料,包含手稿、練習草圖、標記有時間的截圖、甚至是隨手記下的筆記、日期,都能成為創作者在發生爭議時的救生圈。
Q4 挪用與抄襲的法律邊界在哪?
「致敬」與「抄襲」一直是二創中爭執不休的話題,後現代、當代藝術作品中不乏用「挪用」手法來創作的藝術品,影像藝術家Sherrie Levine的作品《After Walker Evans》甚至力求百分百像似,在傳統法律人看,必定是一種抄襲嗎?可是,真的有這麼理所當然嗎?
賴苡安提到抄襲的判斷原則有二:傳統著作權法上的侵權是以抄襲是否合理接觸原創作作品,以及兩者之間實質相似程度。但在Sherrie Levine這個案子上,賴律師認為判為「抄襲」有失公允,可視為合理「轉化」,原因在於圖像世代中,應該開始考慮作品的意圖,選材、文化意涵等其他因素,不再用「以外觀是否相似定生死」直線邏輯來看藝術品了。
「挪用藝術或是觀念藝術不同於印象派或風格鮮明、可一眼識別的藝術流派。法律人現在對原創性應有更深入的理解,內涵應該要考量展覽(文化場域)、作品名稱、作者理念和選擇材料的過程等。」
轉化與對原創放寬解釋實體現了法律與時俱進的積極態度,但仍要特別小心,知名運動品牌也曾有差點有踩到紅線的時候:前幾年,美國攝影師Jacobus Rentmeester主張NIKE抄襲了他的影像作品,此事將著作權到底是保護「空中飛人以攝影著作的表達」還是「空中飛人概念」(Jumpman)話題推倒風口浪尖,最後主審以「概念」不侵權的角度結案,這說明了著作權僅保護「表達experession」,不保護思想、點子、精神。
法律、藝術蹺蹺板:法律的溫暖
考上律師後,23歲的賴苡安獨自前往新加坡管理大學攻讀法學碩士(LL.M),學習跨國際金融法規、金融監理、金融科技,並受新加坡國際糾紛解決學院(SIDRA)訓練,感受到新加坡的多元社會,讓她意識到協調與溝通的重要性,她將這份體會轉變為從事法律工作的動力,努力成為藝術家與法律人的橋樑。目前在台灣也在外國商會擔任公益律師時,盡量接觸不同種族、階級的人。
「法律人要不斷和藝術家對話,不能與現實脫勾。有一本書叫抄襲經濟學,面提到創造的力量有時後是因複製而生。我們應該如何理解、利用並最終利用模仿的力量去不斷激勵創新。」
這位熟稔於智慧財產權、國際調解的年輕律師說道,聽到這句話時我非常意外,過去總把法律人視為一種嚴肅、甚至極為嚴苛的教官,對於「複製」個概念想必是難以苟同的,才知道法律人更像我們潛水時的救生員,看似跟跑在商業與科技的後頭,總是慢了一步,但它總能在問題發生時即刻救援,甚至提供後進有益的方向與建議。關於更多元宇宙的著作權問題,你還有哪些想聊的?歡迎到黑秀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heytalk)留言給小編!玩轉元宇宙,你準備好了!